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外人投資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投資核准函、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備註2】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3. 公司章程影本
4. 董事同意書影本(無董事長者免附)
5. 股東同意書影本
6. 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如擔任董事者已於股東同意書同意時,免附)
7. 股東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8. 股東、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 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0.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收
【備註1】:自97年5月1日起,配合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線上審核計畫,免附核准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惟請於申請書填列預查編號。
【備註2】: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
以上資料來源:經中辦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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